委托人全称(下称甲方):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人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87号2XX室
受托人全称(下称乙方):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雷斌18857912688
受托人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东中路387号2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第8888888号商标转让至甲方名下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委托购买商标详细资料如下:
(一) 商标名称:某某商标
(二) 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以商标注册证上为准)
(三) 商标注册号: 8888888 ;国别: 中国 。
(四) 商标所属类别及所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14类:玛瑙;护身符(珠宝);银饰品;手镯;项链(宝石);宝石(珠宝);人造宝石;戒指(珠宝);翡翠;银制工艺品(商品截止)。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述商标转让至甲方名下事宜,同意支付乙方人民币共计 壹佰万零柒仟元整 以购买上述商标。
(二) 受让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转让材料及盖公章,并且甲方应保证上述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若因甲方隐瞒、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直接责任。
(三) 合同签定之日至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转让之前,甲方拥有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独占使用权。
(四) 上述商标在商标局的转让申请,由乙方负责递交,转让申请费和公证费包括在转让款中。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负责提供转让上述商标所需的商标注册证原件、经商标所有人签名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和经商标所有人办理过公证的《商标转让声明书》,并且,乙方应保证上述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证该商标不存在权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商标实际受让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直接责任。
(二) 上述商标类别如有相同或近似商标,乙方应负责提供一并无偿转让。
(三) 商标转让过程中,若发生商标补证等情况,乙方应在相应时效内积极地协助甲方,直至商标转让成功为止。
(四)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并且,乙方应告知商标转让方不得在其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不得就该商标向第三方进行转让、许可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转让、许可,否则,乙方应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 商标转让不成功的,则乙方需全额退还甲方商标转让费用人民币共计壹佰万零柒仟元整全额退还。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定金 伍万元整 ,(乙方指定汇款账号: 95599 8038 00753 99010 农业银行义乌支行 雷斌 )。乙方收到定金后,负责在5个工作日之内安排好转让方转让声明公证、申请书签名事宜并将商标注册证、公证文件和经商标持有人签名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向公证处确认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人民币共计玫拾伍万柒仟元整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时寄出商标注册证原件、公证文件和经商标所有人签名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义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乙方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