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8 21:34:23 来源:
张裕收到控股股东张裕集团转交的北京市高级法院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了长城公司、中粮酒业公司和王朝公司关于判令“解百纳”商标属于不当注册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裕A ( 000869 ) 、张裕B ( 200869 ) 6月24日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转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了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和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关于判令张裕“解百纳”商标属于不当注册的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第一项是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第二项是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做出裁定。在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作出了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决。
长城公司、中粮酒业公司和王朝公司作为原告,于2010年1月中旬,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作为被告,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属不正注册,同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16号《行政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并改判为: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60日内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请求重新做出裁定。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