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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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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10/12/28 21:3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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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

   委托书表明在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这就要求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对代理有所了解。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委托代理系代理的一种,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皆为委托代理权的发生原因,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和基础。但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生代理权,在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因此,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通常要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为前提。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即应采书面形式授权。否则,授权无效。对此,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有明文规定。

   格式一所示委托书主要适用于外国个人或企业来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外国个人或企业应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办申请。使用委托书应注意:

   第一,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第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我国的《民法通则》、《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我国的当事人向外国国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经商务处介绍当地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香港商务机构或直接委托外国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为前述委托时,应交送申请到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

   格式二所示即为申请到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使用该委托函,应着重注意:

   第一,申请注册单位的名称、地址都要用中文和英文予以表述。

   第二,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和图样的相关文字,也要用中、英文予以表述。其中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要有音译和意译两种英文表达方法。

   第三,该委托函应包括申请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国内注册证号码,在中国和申请国的最早使用日期,该商标在申请注册国家或地区的销售代理人或客户名称及地址等项内容。

   第四,该委托函应表明是否需在国外先办理查询。

   第五,该委托函应注明该商标曾在哪些国家注册成功。

   第六,国内注册商标图案须与申请商标图案相符。

第七,在该委托函中,应注明委托代理的权限,委托人签字后即生效。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商标注册行为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委托人追认,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委托人不负责任。委托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共同为欺诈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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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委托书
2010/12/28 21:34: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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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

   委托书表明在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这就要求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对代理有所了解。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委托代理系代理的一种,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皆为委托代理权的发生原因,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和基础。但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生代理权,在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因此,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通常要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为前提。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即应采书面形式授权。否则,授权无效。对此,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有明文规定。

   格式一所示委托书主要适用于外国个人或企业来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外国个人或企业应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办申请。使用委托书应注意:

   第一,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第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我国的《民法通则》、《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我国的当事人向外国国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经商务处介绍当地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香港商务机构或直接委托外国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为前述委托时,应交送申请到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

   格式二所示即为申请到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使用该委托函,应着重注意:

   第一,申请注册单位的名称、地址都要用中文和英文予以表述。

   第二,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和图样的相关文字,也要用中、英文予以表述。其中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要有音译和意译两种英文表达方法。

   第三,该委托函应包括申请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国内注册证号码,在中国和申请国的最早使用日期,该商标在申请注册国家或地区的销售代理人或客户名称及地址等项内容。

   第四,该委托函应表明是否需在国外先办理查询。

   第五,该委托函应注明该商标曾在哪些国家注册成功。

   第六,国内注册商标图案须与申请商标图案相符。

第七,在该委托函中,应注明委托代理的权限,委托人签字后即生效。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商标注册行为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委托人追认,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委托人不负责任。委托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共同为欺诈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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